《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制度被称为撤三,旨在清理长期闲置的商标资源,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权人应注重商标的商业使用,保留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

商标权人收到撤销申请通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未按时提交或证据不足的,商标将被撤销。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档案管理制度。